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9號
- 原告
- 曾昭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年律師
- 被告
- 陳冠竹
- 被告
- 福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祺翔
上列被告陳冠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072號),其中被告福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冠竹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