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黃右萱、黃逸寧、陳箐
- 法定代理人葉俊麟
- 原告林泓睿
- 被告嚴榮泰、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林泓睿 被 告 嚴榮泰 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13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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