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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毛妍懿黃庭安黃逸寧

原告
張○駿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祥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和田○○子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追 加 被告 佑昇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耀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駿、張○祥、和田○○子對該案被告邱耀諄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佑昇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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