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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洪欣昇

原告
翁倩如(年籍詳卷)
被告
勝倢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劉代中(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代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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