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文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威而鋼藥物肆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未經撤銷,該案扣得威而鋼藥物4粒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157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藥物4粒,係仿冒威而鋼之藍色菱形形狀藥錠商標,且經送檢 驗結果,含有西藥Sildenafil成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5日FDA研字 第1110708009號函(含111.07.05FDA研字第1110708009號檢驗報告書)、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商標註冊證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2月16日(111)智商40284字第1118009298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網頁、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11年2月7日、111年2月20日外觀鑑 定聲明書(註冊號00000000)各1份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上開屬偽藥及仿冒商標商品之藥物4粒,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