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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右萱陳狄建姚怡菁

原告
鄭弘裕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告
吳炳坤
被告
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永裕

上列被告吳炳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其中被告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吳炳坤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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