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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原告
蔡眞諒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告
戴嘉辰
訴訟代理人
張啟仁
被告
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均補充「被告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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