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蔡眞諒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
- 被告
- 戴嘉辰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仁
- 被告
- 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均補充「被告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