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李宗峻
- 指定辯護人
-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0號被告高李宗峻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庚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李宗峻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163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下稱臺北地院),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北地院徵詢本院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本院同意,此有臺北地院民國113年9月2日北院英刑庚113審原訴60字第1130009436號函各1紙在卷可參,爰依上述規定,將本院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0號案件移送臺北地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