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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姚怡菁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俊彥
被告
許庭芳
被告
蔡佩洋
被告
陳家卉
被告
林逸樺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被告
賴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5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俊彥、許庭芳、蔡佩洋、陳家卉及林逸樺與被告賴柏翰、告訴人黃子昀均係同學關係,而被告賴柏翰與告訴人黃子昀為男女朋友。被告羅俊彥、許庭芳、蔡佩洋、陳家卉及林逸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某時起,因細故與被告賴柏翰、告訴人黃子昀發生爭執,詎被告羅俊彥、許庭芳、蔡佩洋、陳家卉、林逸樺、賴柏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等共同創立、在特定多數人所共見聞之之「Aka大鬧台中三天兩夜」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內,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附表「對象」欄所示之人,足生損害於被告賴柏翰、蔡佩洋與告訴人黃子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6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6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6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賴柏翰、蔡佩洋及告訴人黃子昀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暱稱) 內容 對象 1 羅俊彥(羅俊彥) 「十分中是趕著去打炮?你要不要割掉當女生、到底誰是乞丐、以後還是跟狗玩就好、你就去養你的小女友吧」 賴柏翰 2 許庭芳(飛泥) 「Coach又在炫耀、俗辣、另一隻怎麼不出來吵、至少比一直跟男友拿錢好吧、拜金女在床上安心睡」、「嗆到你家拜金女 曾經的麻古 PT」 賴柏翰 黃子昀 3 蔡佩洋(孔安羊) 「有多可憐、乾你娘超可憐、子昀考心理學作弊...操你媽、還是在打炮」 賴柏翰 黃子昀 4 陳家卉(家卉) 「真的 你也很可憐欸、好可憐要嗆別人結果都在嗆自己女朋友、作弊情侶」 賴柏翰 黃子昀 5 林逸樺(逸樺) 「不是乞丐錢轉過去了嗎」 賴柏翰  6 賴柏翰 「乞丐就乞丐」、「我覺得你們都很可憐」、「你也很可憐」 蔡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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