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萬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萬成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旁鐵皮屋前,因誤認告訴人黃驛婷移動其放置在該處三角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死三八」及「滾去死」等言詞侮辱告訴人黃驛婷,足以貶損黃驛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林萬成涉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聲請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