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千鈞
曾馨誼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47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沈千鈞、曾馨誼於民國112年8月9日18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發生行車糾紛,竟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所,被告沈千鈞以「大媽」、「更年期來了」等語辱罵被告曾馨誼;被告曾馨誼則以「卒仔」等語辱罵被告沈千鈞,均足以貶損被告2人各自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因前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2人業達成調解且經其等各自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