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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61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右萱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佳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隆被訴公然侮辱、恐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隆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李佳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黃暉翔、謝侑霖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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