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 表人 李文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椉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兼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