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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瑾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守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守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洪守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98號判決,並將該判決於113年8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雖於113年8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9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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