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王俊彬、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彬 送達代收人 蘇建豪 被 告 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被告周柏瑜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