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原告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彬
送達代收人
蘇建豪
被告
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被告周柏瑜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