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後居
- 被告
- 孫春華
- 被告
- 李清俊
- 上一人輔佐人
- 李秀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2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