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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2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呂典樺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後居
被告
孫春華
被告
李清俊
上一人輔佐人
李秀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2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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