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張立亭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文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雄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巫郁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何文雄為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雄耀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雄耀公司)負責人,顏銘漢(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業經提起公訴)則為其員工,其等明知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所播放之電視節目,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詎何文雄未取得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授權或同意,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4月6日前某時,在上址及以蝦皮購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使用之「apokeshop」帳號,刊登販賣機上盒之訊息,並指 示顏銘漢安裝可瀏覽第四台之第三方軟件,及授意其協助客戶安裝電腦程式「環球TV」、「台灣大小事」等至機上盒得以觀看。嗣經警於111年4月6日,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 票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 物,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93條第4款之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重製他人著 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而犯同法第93條第4款之明知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製造、銷售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逾 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且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云者,固指因犯罪行為其權益受直接之侵害者而言,不包括因此項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內。然其權益之受害,究係直接受害,抑間接或附帶受害,則應依告訴意旨所指訴之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其權益能否直接受有損害之虞,為判別之準據,至於確否因之而受害,則屬實體審認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亦有明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之立法理由 明確記載「偵查中委任告訴代理人係訴訟行為之一種,為求意思表示明確,並有所憑據,自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等詞,且因委任告訴係於偵查階段由告訴人所為之訴訟行為,既係由檢察官擔當偵查之主體,縱認委任告訴代理人之程式有所欠缺而得補正,則命告訴人及代理人補正其程式之主體自係檢察官而非法院,蓋告訴人委任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係發生在偵查階段,且為檢察官偵查告訴乃論之犯罪所必需具備之訴追要件,自應由偵查主體檢察官命其補正,若檢察官未命補正即行起訴,該告訴基於要式主義之要求即非合法提出,不生合法告訴之效力。是以,被害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在法院審理中,縱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始得謂為合法告訴,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以為補正;如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自非合法之告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偵辦緣由,係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勢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系爭告訴人)之代表人於偵查中檢具刑事委任狀,委任戴智權律師、林于渟律師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告訴事實略以:告訴人自網路購得「夢想盒子」機上盒,得安裝附表一所示之非法軟體,觀看附表一所示之電視頻道,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欲對其等購買「夢想盒子」之寄送來源即蝦皮拍賣帳號「Castar」之賣家(嗣經查為另案被告即本案證人顏銘漢)提出告訴等語,有刑事告訴狀、追加告訴暨陳報狀在卷可參(警二卷第269至523頁),經警持搜索票對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地址搜索,因而查知被告為顏銘漢之雇主,且亦有販賣電視機上盒,遂製作警詢筆錄並列被告與顏銘漢為犯罪嫌疑人,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就顏銘漢以蝦皮拍賣帳號「Castar」販賣「夢想盒子」機上盒部分犯行另案提起公訴,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原係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檢察官復提起本件公訴等情,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觀諸上開刑事告訴狀、追加告訴暨陳報狀,告訴範圍僅限於蝦皮拍賣帳號「Castar」之賣家販賣「夢想盒子」機上盒之犯罪事實,然被告之員工即證人顏銘漢、盧亭均、古珮緹均於本院一致證稱:被告販賣之機上盒沒有「夢想盒子」等語(智易卷第277、297、346頁),核與被告於本院供稱:我 只有在我的店面及蝦皮帳號「apokeshop」賣「易播盒子」 、「安博盒子」、「外貿盒子」等語相符(智易卷第174頁 ),則被告販賣「易播盒子」、「安博盒子」、「外貿盒子」機上盒之事實,顯非告訴人提起告訴之範圍甚明。 ㈢至系爭告訴人雖曾於112年8月31日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聲請再議(偵續卷第9至39頁),然核其內容僅係主張原不起訴 處分偵查不完備,並未提及其等欲對被告所販賣何種機上盒、可安裝何等非法軟體,致侵害告訴人之何等著作權內容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之旨,自不能僅憑上開刑事再議聲請狀,遽認系爭告訴人已對被告本案犯罪事實合法提出告訴。 ㈣又前開刑事告訴狀雖另記載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戴智權律師、林于渟律師提出告訴等語,惟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並未提出刑事委任狀,雖於起訴後補提刑事委任狀予本院(智易卷第148、150頁),惟係向本院為之,並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且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難謂適法。至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始終未曾出具刑事委任狀委任告訴代理人就本案提起告訴,同屬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犯之罪名均係告訴乃論之罪,前開告訴人既均未合法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本件所提起之公訴即欠缺訴追要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一 編號 頻道名稱 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人 1 【環球TV】 民視、民視第一台、壹電視綜合、DISCOVERY動力、探索TW、TLC、動物星球、MOMO親子臺、東森幼幼、緯來綜合、八大第一臺、八大綜合、三立臺灣、三立都會、東森綜合、東森超視、中天綜合HD、DISCOVERY科學、中天娛樂、東森戲劇、八大戲劇、TVBS-G HD、緯來戲劇、壹電視新聞、年代新聞、東森新聞、中天新聞、民視臺灣新聞、三立新聞、TVBS-N HD、TVBS HD、東森財經新聞、非凡新聞、東森電影、緯來電影、東森洋片、緯來育樂、緯來體育、緯來日臺、三立戲劇、非凡商業、八大娛樂臺、三立綜合、亞洲美食、MOMO綜合HD、民視戲劇館、民視戲劇館2、民視戲劇館3、高點綜合-HD、壹電視電影、MTV HD、年代MUCH HD、民視臺灣台、TVBS精采台、中天新聞HD(備)、東森新聞HD(備)、三立新聞HD(備)、TVBS新聞臺HD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2 【台灣大小事】 民視、民視第一台、壹電視綜合、DISCOVERY動力、探索TW、TLC、動物星球、MOMO親子臺、東森幼幼、緯來綜合、八大第一臺、八大綜合、三立臺灣、三立都會、東森綜合、東森超視、中天綜合HD、DISCOVERY科學、中天娛樂、東森戲劇、八大戲劇、TVBS-G HD、緯來戲劇、壹電視新聞、年代新聞、東森新聞、中天新聞、民視臺灣新聞、三立新聞、TVBS-N HD、TVBS HD、東森財經新聞、非凡新聞、東森電影、緯來電影、東森洋片、緯來育樂、緯來體育、緯來日臺、三立戲劇、非凡商業、八大娛樂臺、三立綜合、亞洲美食、MOMO綜合HD、民視戲劇館、民視戲劇館2、民視戲劇館3、高點綜合-HD、壹電視電影、MTV HD、年代MUCH HD、民視臺灣台、TVBS精采台、中天新聞HD(備)、東森新聞HD(備)、三立新聞HD(備)、TVBS新聞臺HD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視機上盒 174件 2 華碩筆記型電腦(銀) 1台 3 捷元筆記型電腦(黑) 1台 4 電視機上盒 1台 5 訂單 1批 6 記憶卡 25張 7 隨身碟 3件 8 遊戲機 151台 附表三: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視機上盒 95臺 2 隨身碟 2只 3 SUPERCHANNEL桌上型電腦 1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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