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建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57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丙○○同為台灣大車隊之派遣駕駛,2人間有債務糾紛,詎乙○○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6日、2月7日、2月10日及2月17日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大展鴻圖-長趟跑不完」中,以暱稱「皮卡丘14857」,張貼「@Paul真的是垃圾」、「大家都知道你是垃圾」、「@私你媽B」「@Paul真的是垃圾」、「@Paul幹你娘操機掰」等文字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丙○○為上開群組中成員,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大展鴻圖-長趟跑不完」之LINE群組對話擷圖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111年2月6日、2月7日、2月10日及2月17日在LINE群組「大展鴻圖-長趟跑不完」張貼事實欄所載文字,係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群組以上開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本應訴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然其未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溝通解決,竟在LINE群組中以上開文字辱罵告訴人,而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實有不該;另審酌被告之犯罪之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無共識,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審易卷第75頁)等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計程車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已婚、有2個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及子女同住、需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審易卷第5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