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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右萱姚怡菁洪柏鑫

原告
許賢靜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2
被告
蔣柏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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