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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4洪柏鑫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杰
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林聖杰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釋放。

林聖杰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1)。

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理由詳如附件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4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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