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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狄建李冠儀林于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翔舜
上訴人
即被告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雯蘭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7月23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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