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楊雯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翔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雯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7月23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 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