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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洪欣昇

  • 當事人
    林建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志 選任辯護人 李宇軒律師 戴榮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72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80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43291號、113年度偵字第8736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一至三)之記載:㈠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10編號3被害人 許世杰部分,被告出金欄原記載「111/09/12 10:56:44被告高雄順昌郵局答臨櫃匯款60,000元至【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更正為「111年9月8日12時20分55秒於高雄順昌郵局臨櫃匯款4萬元至許世杰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10編號9被害人 謝淑芬部分: ⒈詐騙方式欄原記載「陸續匯款6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 102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 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13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更正為「陸續匯款6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118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38,000元、不詳出金車手匯款15,000元至被害人 名下帳戶」。 ⒉被害人損失欄原記載「匯款102萬元-出金13萬8,000元=損失8 8萬2,000元」,更正為「匯款1,180,000元-出金138,000元-出金15,000元=損失1,027,000元」。 ㈢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10編號10被害人辛榮彬部分: ⒈被告出金欄原記載「111/09/12,11:34:24高雄民族社區郵局臨櫃匯款90,000元至【辛榮彬】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更正為「111/09/2,14:04在左營華夏路郵局匯款60,000元、111/09/12,11:34:24在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匯款90,000元至辛榮彬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⒉被害人損失欄原記載「被害人匯款216萬9888元-出金20萬元( 2萬+3萬+6萬+9萬)=194萬9888元」,更正為「被害人匯款2,369,888元-出金200,000元(2萬+3萬+6萬+9萬)=2,169,888元」。 ㈣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10編號編號11被害人劉明華部分,被告出金欄原記載「羅明華」,更正為「劉明華」。 ㈤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10編號編號13被害人林久貿部分,被害人損失欄原記載「出金6萬4,000元(1,000+3,000+3,0000+3,0000)」,更正為「出金6萬4,000元(1,000+3,000+30,000+30,000)」。 ㈥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建志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判決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⒉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刑法詐欺罪章對偵審中自白原無減刑規定,是前開修正之法律增加減刑之規定顯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得予適用。至本案詐欺獲取之財物雖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然 被告為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未公布施行,自無適用該規定論罪之餘地。 ㈡一般洗錢罪部分: 按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中間時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全文31條,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裁判時法),茲綜合比較本案應適用之法律如下: ⒈被告行為時、中間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 元以下罰金」;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 金」。 ⒉就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中間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觀諸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被告行為時法僅需「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中間時法則增加需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則另再設有「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然此均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⒊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其行為時、 中間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 刑7年以下;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並自承本案實際取得報酬51,700元等語,且自動繳交前揭犯罪所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據可參(金訴卷第346、513-516頁),故其於修正前後之自白減刑規定均有適用,且屬「必減」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量刑。經比較結果,倘適用行為時、中間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倘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則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再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 較多者為重之原則,顯見現行洗錢防制法更有利於被告,自應一體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查本案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出金車手,以假出金方式,誘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誤信確有投資獲利而持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受騙款項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遭其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被告對於其他共同正犯實行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共同負責。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被告與尤瑞祥、高芳榆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應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最高法院大法庭113年 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本件詐欺犯行,且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1,700元扣案,業如上述,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雖亦於偵審中自白犯行,且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 輕其刑,惟因此屬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對於重罪處斷刑之範圍不生影響,本院僅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此部分對被告有利之事由,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透過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出金車手,助長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知所悛悔,然迄今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及受騙金額等犯罪情節。再衡以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尚無犯罪前科,並有上述想像競合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減刑事由,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金訴卷第50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詳見附表一主文欄編號1至15所示)。另 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對於社會之危害程度等情狀,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對於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㈠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針對「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金訴卷第174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物,被告陳稱與本案無關(金訴卷第174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係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 之物,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所得51,700元,已於本院 審理中自動繳交扣案,業如上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採義務沒收原則,惟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將沒收制度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為所有刑事普通法及刑事特別法之總則性規定,則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因屬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於不牴觸特別法之情形下,關於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之規定,如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關於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規定,並不排除在適用特別法之外,俾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得審酌宣告沒收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妥當之情形,以資衡平。基此,本案雖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規定,惟仍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審酌是否宣告沒收或酌減之。依卷內資料,被告 僅係出金車手,而非取款車手,是告訴人交付之受騙款項均非由被告收受持有,倘若對被告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若純追加起訴,檢察官洪若純、張雯芳移送併辦,檢察官許亞文、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淨雅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所示(即方松持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2所示(即鐘俊凱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3所示(即許世杰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4所示(即張任林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5所示(即林進佳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6所示(即梁凱鈞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7所示(即黃聿莛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8、附件三併辦意旨書所示(即張鳳珠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9所示(即謝淑芬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0所示(即辛榮彬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1所示(即劉明華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2所示(即楊韻潔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3所示(即林久貿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4所示(即石怡如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10編號15所示(即詹國扶被害部分) 林建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是否沒收 1 IPhone手機1支 是 2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組 是 3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空白)1組 是 4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組 是 5 牛皮紙袋(含合作金庫現金捆條)1組 是 6 現金新臺幣30,000元 否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否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720號被   告 林建志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原 金訴字第14號案件(卯股)係屬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建志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月間加入尤瑞祥等人(已起訴由貴院審理中)共組之詐欺收簿車手集團,擔任轉匯投資詐騙之假出金以取信被害人投入更多金額之工作,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10所示時間及方式,詐欺附表1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10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10所示帳戶,再由林建志向尤瑞祥(Telegram暱稱「多喝水」)、高芳榆(Telegram暱稱「高國仁」,已起訴由貴院審理中)拿取匯款用之現金,並依尤瑞祥、高芳榆及Telegram群組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10所示時間匯入附表10所示金額之假出金與附表10所示之人。俟尤瑞祥等人遭查獲後,經清查其手機對話紀錄,乃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本署指揮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建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梁凱鈞、謝淑芬、林久貿、詹國扶、告訴人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於警詢之證述。 ㈢同案被告尤瑞祥於警詢之供述。 ㈣同案被告高芳榆於警詢之供述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梁凱鈞、謝淑芬、林 久貿、詹國扶、告訴人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分別提供之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被告轉匯假出金之匯款紀錄、被告臨櫃匯款之監視器畫面、同案被告尤瑞祥扣押手機內之Telegram對話截圖、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尤瑞祥等人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對附表10所示15名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 (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11年7月份及同年9月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牛皮紙袋(含合作金庫現金捆條)等,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至於扣案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1台,經被告自承係用以駕車去 向同案被告尤瑞祥、高芳榆收取假出金匯款所用之現金,再駕車至郵局臨櫃匯款等情,亦應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末被告就本案犯行 所得之獲利新臺幣(下同)5萬1,700元,屬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案,並已扣押其中3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追加起訴理由: 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案被告尤瑞祥等人 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345號等 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 ,同案被告高芳榆就附表10編號1告訴人方松持部分涉嫌詐 欺等罪,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106號等案件追加起訴,亦由貴院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被告就本案所涉犯罪 事實,與上開案件屬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爰依法追加 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若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洪婉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0: 編號 被害人/有無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帳戶/方式 各次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林建志匯款時間/地點/方式/金額/匯入帳戶 被害人合計損失金額 證據出處 1 方松持(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方松持,佯稱加入「景順證券」APP操作,以「投資股票獲利」等詐欺話術,致被害人方松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5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800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30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惟再要求返還獲利,即推諉出金,被害人始驚覺遭詐騙,遂報案訴請偵辦。 111/08/2609:30【方松持】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臨櫃匯款 1,000,000 【唐國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0714:03:50高雄凹仔底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至【方松持】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800萬元-林建志出金30萬元=損失770萬元 被害人方松持筆錄及共匯出5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凹仔底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7、18、19)。 111/08/2910:30【方松持】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臨櫃匯款 2,000,000 【郭健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09/0109:30【方松持】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0 【呂昱翔】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110:30【方松持】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仁德分行臨櫃匯款 1,000,000 【唐國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0210:00【方松持】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臨櫃匯款 1,000,000 【呂昱翔】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 鐘俊凱(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鐘俊凱,佯稱加入台新證券投資網站操作,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以獲利出金,由林建志臨櫃轉帳1筆(計7萬4,500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引誘被害人繼續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0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26萬5,500元。 111/08/2211:41【鐘俊凱】合作金庫伸港分行臨櫃匯款 50,000 【廖文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812:19:29高雄順昌郵局臨櫃匯款7萬4,500元至【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34萬元-林建志出金7萬4,500元=損失126萬5,500元 被害人鐘俊凱筆錄及共匯出10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順昌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22、29、31)。 111/08/3013:58【鐘俊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8/3112:30【鐘俊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8/3113:49【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512:16【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512:17【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4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613:07【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814:43【鐘俊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蔡政達】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0814:43【鐘俊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蔡政達】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610:40【鐘俊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彰化分行臨櫃匯款 900,000 【蔡明正】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3 許世杰(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張任林,邀請加入「鴻僖投顧VIP805」群組,以「投資股票可獲利」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6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許世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8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34萬2,000元。 111/08/1212:19【許世杰】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2,000 【王韋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56:44高雄順昌郵局臨櫃匯款60,000元至【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34萬2,000元-林建志出金4萬元=損失130萬2,000元。 被害人許世杰筆錄及共匯出8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順昌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23、29、33)。 111/08/1513:09【許世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0,000 【高雅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1611:50【許世杰】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王韋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1809:49【許世杰】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40,000 【王韋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2213:25【許世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650,000 【徐雅茹】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815:11【許世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150,000 【廖本山】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09/1413:53【許世杰】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林怡君】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2210:45【許世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400,000 【徐于哲】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4 張任林(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張任林,邀請加入「鴻僖投顧VIP805」群組,以「投資股票可獲利」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6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張任林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2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25萬5,000元。 111/08/1713:50【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0,000 【施文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56:44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60,000元至【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25萬5,000元-林建志出金6萬元=損失119萬5,000元 被害人張任林筆錄及共匯出12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2、60、61)。 111/08/2513:10【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0,000 【唐國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0614:35【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0,000 【黃紫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709:31【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90,000 【黃紫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12【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0,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13【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1:19【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60,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309:46【張任林】國泰世華數位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309:48【張任林】國泰世華數位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42,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309:53【張任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3,000 【郭健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2014:20【張任林】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屏東分行臨櫃匯款 170,000 【陳俊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2014:30【同事-彭健郎】國泰世華屏東分行臨櫃匯款 400,000 【陳俊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5 林進佳(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林進佳,佯稱加入「景順證券」APP,以「投資股票可獲利」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10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林進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2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726萬900元。 111/08/1209:27【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00,000 【施文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1:00:59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00,000元至【林進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726萬900元-林建志出金10萬元=損失716萬900元 被害人林進佳筆錄及共匯出12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2、60、62)。 111/08/1713:16【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00,000 【張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2211:55【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0 【林華男】台灣企銀000-00000000000 111/08/2410:55【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50,000 【莫宏昌】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8/2611:27【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00,000 【黃微琇】將來商銀000-00000000000000 111/08/3113:06【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800,000 【郭健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09/0513:41【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400,000 【黃紫瑗】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413:17【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0 【陳俊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611:45【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16,900 【陳俊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914:01【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700,000 【李富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2009:40【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0 【李富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2210:02【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194,000 【川造實業社鍾博帆】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6 梁凱鈞(未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份透過手機簡訊傳送LINE通訊軟體ID結識被害人梁凱鈞,佯稱加入「復華投信APP投資」網站,以「投資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致被害人梁凱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款1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9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4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惟再要求返還獲利,即推諉出金,被害人始驚覺遭詐騙,遂報案訴請偵辦。 111/08/2613:49【梁凱鈞】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元大商銀北斗分行臨櫃匯款 90,000 【蔡易鑫】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59:41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40,000元至【梁凱鈞】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9萬元-林建志出金4萬元=損失5萬元 被害人梁凱鈞筆錄及匯出1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0、60、64)。 7 黃聿莛(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黃聿莛,要求加入「景順證券」APP,以「投資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致被害人黃聿莛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4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400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10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惟再要求返還獲利,即推諉出金,被害人始驚覺遭詐騙,遂報案訴請偵辦。 111/08/1711:50【黃聿莛】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 【王韋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0:59:03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0,000元【此筆匯款未成功】至黃聿莛【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400萬元-林建志出金10萬元=損失390萬元 被害人黃聿莛筆錄及共匯出4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91、98、99)。 111/09/1312:39:06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00,000元至【黃聿莛】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 111/08/2311:26【黃聿莛】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臨櫃匯款 700,000 【王韋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3108:03【黃聿莛】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2,000,000 【瓏脈工程行】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8/3108:09【黃聿莛】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1,000,000 【瓏脈工程行】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8 張鳳珠(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張鳳珠,將其加入「華興VIP交流會101」群組,要求被害人下載「景順證券」APP,以「投資股票可獲利」詐欺話術,再於111年9月6日匯款9萬7,000元,及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10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張鳳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0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160萬元。 111/08/16【張鳳珠】臨櫃匯款 600,000 【張啓文】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 111/09/1210:58:13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00,000元至【張鳳珠】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160萬元-林建志出金(9萬7,000元+10萬元)=損失1,140萬3,000元 被害人張鳳珠筆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3、60、66)。 111/08/18【張鳳珠】臨櫃匯款 500,000 魏嘉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8/23 【張鳳珠】臨櫃匯款 600,000 【吳翊豪】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1/08/30【張鳳珠】臨櫃匯款 1,500,000 【夏泓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01【張鳳珠】臨櫃匯款 1,500,000 【何宜娟】渣打商銀000-00000000000000 111/09/02【張鳳珠】臨櫃匯款 500,000 【何宜娟】渣打商銀000-00000000000000 111/09/05【張鳳珠】臨櫃匯款 2,000,000 【陳秉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6【張鳳珠】臨櫃匯款 500,000 【陳威宏】第一商銀000-00000000000 111/09/07【張鳳珠】臨櫃匯款 2,400,000 【林琍雯】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20【張鳳珠】臨櫃匯款 1,500,000 【川造實業社鍾博帆】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9 謝淑芬(未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謝淑芬,佯稱加入「臺新投顧」網站,以「投資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致被害人謝淑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6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02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13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惟再要求返還獲利,即推諉出金,被害人始驚覺遭詐騙,遂報案訴請偵辦。 111/08/1812:30【謝淑芬】台新銀行南崁分行臨櫃匯款 200,000 【林加恩】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211:03:39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38,000元至【謝淑芬】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匯款102萬元-出金13萬8,000元=損失88萬2,000元 被害人謝淑芬筆錄及共匯出6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6、60、68)。 111/08/2512:30【謝淑芬】台新銀行南崁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 【蘇于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112:30【謝淑芬】台新銀行南崁分行臨櫃匯款 28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610:08【謝淑芬】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610:12【謝淑芬】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813:00【謝淑芬】台新銀行南崁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 【蔡政達】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0 辛榮彬(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辛榮彬,佯稱加入「宏利證券」APP,以「投資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111年8月19日匯款2萬(ATM匯)及3萬元(林家丞匯)、111年9月2日匯款6萬元(林建志匯),及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9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辛榮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6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216萬9,888元。 111/07/2713:53【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德玉門市ATM轉帳 20,000 【賴慧雯】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09/1211:34:24高雄民族社區郵局臨櫃匯款90,000元至【辛榮彬】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216萬9,888元-出金20萬元(2萬+3萬+6萬+9萬)=損失194萬9,888元 被害人辛榮彬筆錄及共匯出6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59、70、71)。 111/07/2813:14【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德玉門市ATM轉帳 28,888 【紀佳君】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08/1512:30【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 250,000 【謝家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1911:37【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 910,000 【謝家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1:26【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 900,000 【李昊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1509:53【辛榮彬】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臨櫃匯款 261,000 【劉哲成】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 劉明華(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劉明華,佯稱加入「股漲金來內部資訊群V12」群組,以「投資股票可獲利」詐欺話術,致被害人劉明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1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920萬元。事後被害人要求投資獲利出金,歹徒即於111年9月5日匯款17萬元(林建志匯),及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以臨櫃匯款(計30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惟再要求返還獲利,即推諉出金,被害人始驚覺遭詐騙,遂報案訴請偵辦。 111/08/1214:05【劉明華】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網銀匯款 100,000 【張正平】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1212:47:52高雄德智郵局臨櫃匯款300,000元至【羅明華】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920萬元-林建志出金47萬元(17萬+30萬)=損失1,873萬元 被害人劉明華筆錄及共匯出11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德智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69、77)。 111/08/1610:19【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 【顏于絜】高雄三信000-00000000000000 111/08/1810:03【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2,500,000 【歐瑞明】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8/2210:00【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2,000,000 【陳啟源】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08/2210:08【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2,200,000 【潘志鳴】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 111/08/2310:18【劉明華】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2,400,000 【歐瑞明】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8/2613:47【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2,000,000 【陳啟源】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08/2613:48【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500,000 【吳坤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2911:58【劉明華】羅東農會中正路分行臨櫃匯款 2,500,000 【陳隆誠】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213:33【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3,000,000 【王廖祥】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0213:36【劉明華】玉山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 1,700,000 【陳啟源】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2 楊韻潔(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楊韻潔,佯稱加入「復華投資」APP,以「投資可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2仟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楊韻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0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616萬7,960元。 111/09/0512:39【楊韻潔】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60,000 【曾煥哲】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213:49:11高雄鼎金郵局臨櫃匯款2,000元至【楊韻潔】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616萬7,960元-林建志出金2,000元=損失616萬5,960元 被害人楊韻潔筆錄及共匯出10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鼎金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78、79、80)。 111/09/0811:21【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450,000 【曾煥哲】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412:08【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800,000 【林憲正】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09/1513:05【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100,000 【陳志強】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2311:41 【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1,350,000 【高郁傑】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09/3014:09【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1,000,000 【吳國緯】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10/0312:39【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1,400,000 【李日宏】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10/0411:24【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327,960 【蔡明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10/0712:33【楊韻潔】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400,000 【林裙樺】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11/10/1409:43【楊韻潔】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280,000 【洪進諒】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3 林久貿(未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林久貿,佯稱加入「復華投信」APP,以「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111年8月29日匯款1,000元(陳冠志匯)、111年8月30款3,000元(陳冠志匯)、111年9月16日匯款30,000元(李瑛川匯),及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3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林久貿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3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210萬元。 111/08/2414:51【林久貿】泰山貴子路郵局臨櫃匯款 250,000 【林瓊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213:50:23高雄鼎金郵局臨櫃匯款30,000元至【林久貿】台灣企銀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210萬元-出金6萬4,000元(1,000+3,000+3,0000+3,0000)=損失203萬6,000元 被害人林久貿筆錄及共匯出3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鼎金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79、81)。 111/08/3110:21【林久貿】龜山郵局臨櫃匯款 350,000 【黃品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9/1511:54【林久貿】林口郵局臨櫃匯款 1,500,000 【陳志強】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 14 石怡如(有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石怡如,佯稱加入「復華投信」APP,以「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11萬7,000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石怡如持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4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20萬元。 111/09/0114:56【石怡如】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網銀匯款 50,000 【蔡雅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1312:29:39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117,000元至【石怡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匯款20萬元-出金11萬7,000元=損失8萬3,000元 被害人石怡如筆錄及共匯出4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86、100、102)。 111/09/0610:11【石怡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網銀匯款 50,000 【陳素妹】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411:25【石怡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網銀匯款 50,000 【陳素妹】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411:25【石怡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網銀匯款 50,000 【陳素妹】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5 詹國扶(未提告) 【假投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份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詹國扶,佯稱加入「台新證券」APP,以「投資保證獲利」等詐欺話術,再於左列時間,由林建志臨櫃匯款1筆(計5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使被害人誤以為投資獲利可以領回,引誘其繼續投資,致被害人詹國扶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陸續匯款10筆至歹徒指定帳戶,共計損失140萬2,700元。其中於右列時間,有收到署名林建志以轉帳1筆(計5萬元)至被害人名下帳戶。 111/08/1812:02【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林加恩】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9/1312:48:48高雄大順郵局臨櫃匯款50,000元至【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140萬2,700元-林建志出金5萬元=損失135萬2,700元 被害人詹國扶筆錄及共匯出10筆之匯款紀錄。林建志匯款紀錄。林建志於高雄大順郵局匯款監視器畫面。Telegram對話截圖(編號85、100、105)。 111/08/1812:05【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林加恩】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8/1812:13【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30,000 【林加恩】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08/1909:28【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廖文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1909:31【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廖文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08/2410:04【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500,000 【潘志鳴】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 111/09/0109:14【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109:18【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 5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0209:46【詹國扶】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 400,000 【林湘淇】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09/2912:25【詹國扶】卓蘭鎮農會臨櫃匯款 212,700 【林伸堯】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6801號被   告 林建志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 金訴字第20號案件(卯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建志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月間加入尤瑞祥等人(已起訴由貴院審理中)共組之詐欺收簿車手集團,擔任轉匯投資詐騙之假出金以取信被害人投入更多金額之工作,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10所示時間及方式,詐欺附表1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10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10所示帳戶,再由林建志向尤瑞祥(Telegram暱稱「多喝水」)、高芳榆(Telegram暱稱「高國仁」,已起訴由貴院審理中)拿取匯款用之現金,並依尤瑞祥、高芳榆及Telegram群組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10所示時間匯入附表10所示金額之假出金與附表10所示之人。俟尤瑞祥等人遭查獲後,經清查其手機對話紀錄,乃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本署指揮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建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梁凱鈞、謝淑芬、林久貿、詹國扶、告訴人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於警詢之證述。 ㈢同案被告尤瑞祥於警詢之供述。 ㈣同案被告高芳榆於警詢之供述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梁凱鈞、謝淑芬、林 久貿、詹國扶、告訴人方松持、鐘俊凱、許世杰、張任林、林進佳、黃聿莛、張鳳珠、辛榮彬、劉明華、楊韻潔、石怡如分別提供之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被告轉匯假出金之匯款紀錄、被告臨櫃匯款之監視器畫面、同案被告尤瑞祥扣押手機內之Telegram對話截圖、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尤瑞祥等人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對附表10所示15名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於扣案物品部分,已於被告所涉112年度偵字第11720號案件追加起訴時聲請沒收, 爰此不再聲請。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720 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本件 併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完全相同,核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檢 察 官 洪若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王莉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3291號113年度偵字第8736號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 金訴字第20號案件(卯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建志於民國111年7月間加入尤瑞祥(Telegram暱稱「多喝水」)、高芳榆(Telegram暱稱「高國仁」)等人(已起訴由貴院審理中)共組之詐欺收簿車手集團,擔任轉匯投資詐騙之假出金以取信被害人投入更多金額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對張鳳珠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張鳳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林建志向尤瑞祥、高芳榆拿取匯款用之現金,並依尤瑞祥、高芳榆及Telegram群組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之假出金與張鳳珠。案經張鳳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建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張鳳珠於警詢之指訴。 ㈢告訴人張鳳珠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㈣被告匯款申請書2張。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違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尤瑞祥等人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720號案件追加起訴(被追加案件之偵查案號:1 11年度偵字第8345號),現由貴院(卯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 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本件之被告、告訴人張鳳珠及犯罪事 實,與前案完全相同(詳前案追加起訴書附表10編號8), 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併案審理。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甘 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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