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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君杰陳姿樺許博鈞

原告
施柏羽
被告
蕭慶財
居臺北市○○區○○○路00號0○○0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2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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