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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 法定代理人
    陳泰穎

  • 原告
    許裕鎰
  • 被告
    蔡雅興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許裕鎰 被 告 蔡雅興 被 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蔡雅興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裕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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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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