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許裕鎰
- 被告
- 蔡雅興
- 被告
-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蔡雅興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裕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