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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3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狄建陳姿樺洪舒芸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振明
選任辯護人
黃鈺玲律師

洪 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114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2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振明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釐清其上訴範圍,被告明示只對原判決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交簡上卷第57頁),是本案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所有犯行,被告本身沒有飲酒習慣,非飲酒作樂之人,請審酌上訴人飲酒是在特殊、接獲太太需截肢之噩耗,情緒悲痛才會做這件事,且上訴人飲酒後沒有立即駕車外出,是睡覺後覺得酒醒了才出門處理太太住院相關問題,請求鈞院考量上訴人配偶已截肢,需要進行長期復健及照顧,請求鈞院綜合上情給予緩刑之宣告。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原審認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服用酒類,將使人體反應速度變慢,且對於身體協調性、專注力、判斷力具有不良影響,又近年因酒後駕車致人死、傷之交通事故屢屢發生,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亦經政府大力宣導而廣為週知,故對於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應有所認識,竟漠視公眾交通安全與自身安危,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93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所為非是;兼考量被告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高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之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實屬適當。

㈡被告雖以前詞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旨在保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禁止飲酒後陷於專注度及控制能力不佳之人,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而形成移動於道路之危險源,並藉以提醒飲用酒類之人珍視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其立法之目的顯非處罰有飲酒習慣或飲酒作樂之人,被告以其無飲酒習慣等語為應予宣告緩刑之理由,已難採憑。而被告前於96年間即有前述因酒後駕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縱距今已近20年,理亦應較諸常人更知所警惕;其並透過辯護人以刑事陳述意見狀表明前次酒駕之犯罪動機係因前妻過世情緒不佳所肇致(交簡上卷第15頁),並提出除戶證明為憑(交簡上卷第55頁),而與本次犯罪之情境相似,顯足認被告於情緒不佳飲用酒精宣洩情緒後,有不顧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危,仍以動力交通工具代步之傾向,其於本案案發時既已需照顧行動不便之至親,更應有勿將該等不幸加諸於他人之同理,竟仍於酒測值達每公升0.93毫克之情形下騎車上路,更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僅幸而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侵害,是難認被告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爰不予以緩刑之宣告。

㈢從而,原審判決之量刑及未為緩刑之諭知均無不當,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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