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訓參
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
年6月23日114年度交簡字第1126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074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收等事項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訓參(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時已明示係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交簡上卷37-38、62頁),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依上訴聲明範圍,僅就被告之科刑事項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未喝烈酒,只有喝3杯啤酒,酒測不會高,尤其事故地點有廢棄物,被告自摔跌倒,被告現已戒酒,請從輕量刑。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刑之諭知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敘述如下。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法律賦予審判者自由裁量權,雖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但其內涵、表現,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要難謂其有不當之處。
㈡經查,原審判決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服用酒類,將使人體反應速度變慢,且對於身體協調性、專注力、判斷力具有不良影響,又近年因酒後駕車致人死、傷之交通事故屢屢發生,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亦經政府大力宣導而廣為週知,故對於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應有所認識,竟漠視公眾交通安全與自身安危,在酒測值達每公升1.01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其前有多次因酒後駕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飲酒後駕車,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所為實不足取;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量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2萬,並諭知易刑標準,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在量刑上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未偏執一端。況參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其前已有5次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法院處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交簡上卷53-58頁),前科累累,於本案再犯酒駕之罪,原審對本案宣告前開刑度已屬優待,且被告在準備程序中更稱沒有犯過法(交簡上卷37頁),上訴理由又稱「只喝3瓶啤酒」云云,顯然毫無悔意,其所經歷的刑之判決、執行對其而言絲毫不足以掛念於心,被告主觀惡性嚴重,對於刑之執行毫無反應,本案僅因只有被告上訴,礙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從加重被告之刑度,遑論有何認為原審判決過重之空間。是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難認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定範圍,依前揭說明,難謂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
㈢從而,原審判決既綜合考量前開各項量刑因子,諭知刑度亦屬妥適,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經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