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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毛妍懿黃逸寧陳箐

  • 當事人
    李宗憲林冠宇鼎錩國際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李宗憲 被 告 林冠宇 被 告 鼎錩國際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琮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9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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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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