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鐘惠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惠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鐘惠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
簡字第29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於民國113年3月4日執行完畢,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一節,業據起訴書載明,並提出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影本各1份為憑(見偵卷第49
、53至55頁),且經本院核閱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再
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二者所
犯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且同為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仍再次實施本件犯行,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
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於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每公升0.40毫克之情形下,心存僥倖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
兼衡其坦承犯行,及其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
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李冠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67號
被 告 鐘惠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惠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交簡字第29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
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3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10月26日19時許,在高雄市燕巢
區某友人住處內(地址不詳)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於同日22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
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與南溝路口時,因行車
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而於同日22時43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0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惠民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
子閘門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4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本
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
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
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
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主任檢察官 鄭 子 薇 檢 察 官 李 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