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33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舜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舜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餘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補充更正為「姚舜傑前因竊盜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2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7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月13日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9行「明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更正為「明知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第17行「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475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補充為「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23時54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475ng/mL、安非他命濃度為260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

㈣新增證據「被告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駕籍查詢資料」。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另按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為:安非他命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經查,被告姚舜傑之尿液送驗後,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且濃度分別為甲基安非他命7,475ng/mL、安非他命260ng/mL,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已逾前述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7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月13日執行完畢,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等情,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裁定書相符。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所犯前案為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本案罪質類似,足見其未能因前案刑之執行而心生警惕,猶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手段、罪質相似之罪,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如依法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前揭解釋所指,將致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悉施用毒品,將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未施用毒品時為薄弱,精神狀態亦迥異於常人,竟於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率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顯見其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且其前有因毒品與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74公克)、修指甲剪刀2把及吸食器1組,固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上開物品均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434號
  被   告 姚舜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舜傑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6月
    3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施用毒品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明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
    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高雄市彌陀區壽齡
    小學內,因另案涉犯妨害自由案件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
    搜得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74公克)、修指甲剪刀
    2把及吸食器1組扣押在案,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4
    75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
    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舜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239)、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39)、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行政
    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
    畫面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再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係再犯同
    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
    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