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史敬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史敬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為判決不受理確定,而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為被告所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住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為判決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刊登本案違反著作權文件販售所用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10年聲搜字70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民國110年9月22日及111年2月7日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蝦皮拍賣頁面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筆記型電腦1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