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 原告
- 李應福
- 原告
- 李淑蕙
- 原告
- 李裕聰
- 原告
- 李唯剛
- 原告
- 李裕昌
- 原告
- 李裕銘
- 原告
- 李淑娟
- 原告
- 李裕欽
- 原告
- 李若葳
- 被告
- 劉俊毅
- 被告
-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信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6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俊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俊毅、品福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品福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等主張其係被告劉俊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