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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02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毛妍懿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男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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