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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黄筠雅

上訴人
即被告
孫鏡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孫鏡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送達在法務部○○○○○○○○○執行之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準此,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提出上訴書狀,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至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1日起算,期間末日即114年5月20日,其上訴期間已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14年6月3日始向法務部○○○○○○○○○提出本件上訴狀(有上訴狀上蓋印之收文章戳為憑),並非合法。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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