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鏡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孫鏡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送達在法務部○○○○○○○○○執行之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準此,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提出上訴書狀,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至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1日起算,期間末日即114年5月20日,其上訴期間已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14年6月3日始向法務部○○○○○○○○○提出本件上訴狀(有上訴狀上蓋印之收文章戳為憑),並非合法。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