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 原告
- 許皓博
- 被告
- 陳盈珊
- 被告
- 丁竑睿
- 被告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芳
上列被告陳盈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盈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