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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明龍

原告
李月秀
被告
柯冠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之犯行,業經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依上開規定,原告就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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