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威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威德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0時至同年3月13日1時18分許,基於以文字誹謗、公然侮辱等接續犯意,使用抖音軟體帳號「k999ya」、暱稱「鱷魚」之帳號,在告訴人孫郁庭使用之抖音帳號「YUMI米寶」所發布之公開文章下留言:「ㄆㄨㄣ妳自己留著吧!」、「廚魚吃到飽嗎?」、「整天到處亂吃,還真可悲」、「問妳家那些白瓷系統啊」、「沒文化真是可怕這都看不懂?文化沙漠的辣姬城市跟人談文化?講包容?」、「牛頭不對馬嘴,妳的詞彙量就這?」、「不愧是辣姬高雄勾勾」、「波麻仔在那邊跟人裝聖女?」、「還好啊!總比妳令人呃心的好」、「沒知識真的令人可怕,犬句犬句乖去旁邊玩沙」、「不好的是妳,又不是我在到處吃ㄆㄨㄣ」、「妳除了會吃廚餘外,就沒有別的了嗎?」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