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瑋珍孫文玲陳凱翔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威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威德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0時至同年3月13日1時18分許,基於以文字誹謗、公然侮辱等接續犯意,使用抖音軟體帳號「k999ya」、暱稱「鱷魚」之帳號,在告訴人孫郁庭使用之抖音帳號「YUMI米寶」所發布之公開文章下留言:「ㄆㄨㄣ妳自己留著吧!」、「廚魚吃到飽嗎?」、「整天到處亂吃,還真可悲」、「問妳家那些白瓷系統啊」、「沒文化真是可怕這都看不懂?文化沙漠的辣姬城市跟人談文化?講包容?」、「牛頭不對馬嘴,妳的詞彙量就這?」、「不愧是辣姬高雄勾勾」、「波麻仔在那邊跟人裝聖女?」、「還好啊!總比妳令人呃心的好」、「沒知識真的令人可怕,犬句犬句乖去旁邊玩沙」、「不好的是妳,又不是我在到處吃ㄆㄨㄣ」、「妳除了會吃廚餘外,就沒有別的了嗎?」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