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又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振邑開發建築有限公司(下稱振邑公司)委託旺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旺昌公司)在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上興建房屋,被告陳又正係旺昌公司之下包廠商。詎被告明知振邑公司為上開房屋之起造人,僅因不滿旺昌公司積欠工程款,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8日19時30分許,將寫有「無良公司還錢」、「還我血汗錢」及「還我工程款」等文字之布條3塊,分別懸掛在上開房屋之鷹架上,以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振邑公司名譽之不實事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