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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原告
黃柏霖
被告
許愷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許愷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柏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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