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
- 原告
- 黃柏霖
- 被告
- 許愷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許愷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柏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被告許愷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柏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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