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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君杰陳姿樺許博鈞

原告
吳雅婷
被告
陳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43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原告則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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