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逸寧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琮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琮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琮靖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張琮靖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琮靖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竊盜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參,仍不知自省,貪圖不法利益,將其向告訴人林嘉玲借用之行動電源1個(價值新臺幣800元)侵占入己,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犯後否認犯行,辯稱忘記歸還云云,未見悔意,惟所侵占之行動電源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考;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賣 菜維生,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行動電源1個,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不 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58號被 告 張琮靖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琮靖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17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號彩券行,因手機電力耗盡,向彩券行店員林嘉玲商借 行動電源。詎於同日20時26分許,使用完畢後本應歸還告訴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逕行將行動電源攜離店面置於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後於同日20時28分許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林嘉玲等候多日,未見張琮靖前來歸還,始於113年12月16日報 警處理,而查悉上情(系爭行動電源113年12月21日由張琮 靖拿至林嘉玲店內歸還)。 二、案經林嘉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張琮靖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有向告訴人林嘉玲借用行動電源,使用完畢後未歸還而帶走,待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歸還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林嘉玲於警詢時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㈢ 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蒐證照片4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被告將系爭行動電源使用完畢後未當場歸還,而是拿到機車車廂內置放,隨後即騎乘機車離開,以此方式侵占。直至113年12月21日始歸還告訴人,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三、被告張琮靖經傳喚未到,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侵占犯行,僅坦承有借用行動電源後未歸還之行為,辯稱:單純使用後忘記歸還,我沒有惡意等語。惟查,參諸本案監視器畫面,被告於同日17時44分即向告訴人林嘉玲借用系爭行動電源,同日17時44分至20時28分期間均待在彩券行櫃檯處,而衡諸其與告訴人並無情誼,應係為手機充電而停留該處,要無遺忘該充電器為借用之可能,再觀其於手機充電完畢後拔開系爭行動電源,未立即將之歸還,卻於20時26分許將系爭行動電源放置前開機車車廂,復返回彩券行櫃檯拿遺留之飲料,顯見其對於客觀上所有物的認識亦非常清晰,並無誤認之情。縱其確係誤拿該行動電源,於案發後應可察覺有異狀而儘速歸還,然被告卻遲不為之,直至告訴人113年12月16日報案 後,始於113年12月21日歸還予告訴人,顯見其有不法所有 意圖甚明,其所辯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四、核被告張琮靖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 婷 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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