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綉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綉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更正為「(共價值新臺幣493元,均已發還)」、證據欄一、㈠應更正為「被告曾綉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補充不採被告曾綉霞抗辯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不採被告抗辯之理由:被告曾綉霞於警詢時固坦認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拿取酪梨3顆、芭樂5顆、苦瓜2條(下稱本案商品)之事實,然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是忘了拿出來結帳等語。惟查:被告先自貨架上拿取本案商品後,隨即將本案商品放入推車提籃內,並僅結帳部分商品後,旋即離開該店往隔壁商家前去等節,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憑;又被告竊得之本案商品顯具相當之重量及體積,觀諸被告將本案商品放在推車提籃內往前推動行走時應有所體感,衡情被告不致將「本案商品應結帳」一事完全拋諸腦後,惟其最終仍僅結帳部分商品即逕自離開現場,足認被告主觀上應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故意甚明。其前開情詞顯非事實,不足憑取。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告訴人鄧家安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造成社會治安危害,所為殊非可取;並審酌被告徒手行竊之動機及手段,得手財物為日常食品,價值非屬貴重,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予告訴人鄧家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其犯罪情節及實害堪屬輕微且已有減輕;兼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得之本案商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已發還予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俱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830號
  被   告 曾綉霞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綉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8月14日17時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尚青蔬果
    行,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酪梨3顆、芭樂5顆、苦
    瓜2條(共價值新臺幣523元,均已發還),得手後藏放於其
    隨身所攜帶之袋子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後旋即離去。嗣該店
    主管鄧家安發覺遭竊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鄧家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曾綉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鄧家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擷圖5張、失竊物照片3張、價目表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聲請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