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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億芳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和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和正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8月29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6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70日及拘役55日,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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