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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億芳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仕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仕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仕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6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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