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志強
- 選任辯護人
- 連家緯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5、60817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