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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簡汶珊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志強
選任辯護人
連家緯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5、60817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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