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1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欣如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和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和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和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2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本案為初犯酒後駕車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99號
  被   告 林和盛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和盛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
    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
    脅之情事,於民國114年5月26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00
    0號中庄媽祖廟飲用高梁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000○0號前,因行車搖晃不穩且未戴安全
    帽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而於同日22時29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和盛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
    影像擷圖2張、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和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朱美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