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許欣如
- 被告WONGCHOMPHU CHIRATDE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CHOMPHU CHIRATDET(中文名:基拉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ONGCHOMPHU CHIRATDET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上路時間更 正為「同日19時前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WONGCHOMPHU CHIRATDET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任職於中一工程有限公司,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於我國無犯罪紀錄,已如前述,品行尚佳且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03號被 告 WONGCHOMPHU CHIRATDET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CHOMPHU CHIRATDET(中文名:基拉迪)於民國114年6 月19日18時許,在越南雜貨店(詳細地址不明)內飲用啤酒混保力達1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9時0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00分許,行經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與本工西路口前,因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經員警聞有酒氣,並於同日19時02分許,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ONGCHOMPHU CHIRATDET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 侃 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