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 法定代理人陳泰穎
- 原告許裕鎰
- 被告蔡雅興、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許裕鎰 被 告 蔡雅興 被 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蔡雅興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裕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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