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毛妍懿、黃庭安、黃逸寧
- 法定代理人謝佳良
- 原告陳浩銘
- 被告嚴若慈、阿波羅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浩銘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嚴若慈 阿波羅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佳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0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嚴若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浩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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