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毛妍懿、黃逸寧、陳箐
- 當事人李宗憲、林冠宇、鼎錩國際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李宗憲 被 告 林冠宇 被 告 鼎錩國際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琮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9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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