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姚怡菁、李怡靜、黄筠雅
- 法定代理人張進旺
- 原告蔡榮忠
- 被告郭有斌、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蔡榮忠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郭有斌 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進旺 上列被告郭有斌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其中被告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郭有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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