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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姚怡菁李怡靜黄筠雅

原告
蔡榮忠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告
郭有斌
被告
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進旺

上列被告郭有斌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其中被告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郭有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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